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 第二节 四方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节 四方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服从属地管理,落实单位责任,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应对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
(二)建立与所在街道、乡镇的对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三)对本单位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宣传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应急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健康监测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四)对职工的工作方式作出必要调整;
(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机场、火车站、省际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进京检查站、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交通卫生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宗教活动、商务办公、商场市场、物流仓储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专人落实清洁、消毒、通风等措施,对进入场所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提示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人员集中管理和健康监测,对施工场地内的生活区、办公区、施工作业区等进行环境消毒。
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方案,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服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安排、调度,配合做好社区、村群防群治工作;商务楼宇物业服务人应当督促物业使用单位落实有关应对措施,加强出入楼宇人员健康监测,配合做好有关应对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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