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 第二节 四方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节 四方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应当配合国家和本市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自我防护,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出现特定症状时,及时主动前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协助、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所在社区、村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进入本市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接受、配合集中或者居家观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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