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 第三节 监督落实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节 监督落实 第四十七条 承担有关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妨害应急管理秩序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维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应急管理秩序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主动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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