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 第三节 监督落实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节 监督落实 第四十八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监测哨点、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职情况的指导、监督,严厉查处未取得执业许可、登记注册的机构、个人非法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规范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各级各类主体开展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各级各类主体开展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