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 第三节 监督落实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节 监督落实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有关公职人员应急工作中的违法线索,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应急工作中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种行政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
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将线索转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将线索转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