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机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市、区财政部门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及时拨付、追加所需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