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 第三节 监督落实

第五十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节 监督落实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配合应对措施、妨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行为。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管理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不配合应对措施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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