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 第二节 四方责任

第四十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节 四方责任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做好下列工作:
(一)落实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应对措施和任务;
(二)建立健全符合本区功能定位、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领导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三)对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负责本辖区居住人员、境内外来京人员等相关人员的集中观察,做好管理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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