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 第一节 应对措施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一节 应对措施 第三十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解除应急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二)返还征用的财产,并对被征用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及时调查、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对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与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估,组织善后学习,必要时组织复盘演练,制定改进措施,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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