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条 经诊断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诊断医师应当提出医学保护性住院的建议。
医学保护性住院由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拒绝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医学保护性住院治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经二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诊断,认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可以出院的,由精神科医师出具出院通知书,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出院手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要求出院,但精神科医师认为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理由,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决定是否出院,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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