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