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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