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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