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