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医疗收费管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结合医疗制度改革制定具体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