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对社会进行特定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收费。
本条例所称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和其他非经营性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收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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