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市和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是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和区、县审计局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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