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设置和标准制定

第六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设置和标准制定 第六条 行政性收费项目的设置,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特定管理行为的需要,从严控制。
行政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属于管理性收费的,必须依据特定管理行为的合理支出制定;属于证照收费的,必须依据制发证照的工本费用制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资源性收费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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