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设置和标准制定

第八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设置和标准制定 第八条 在本市实施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市级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置收费项目、调整收费范围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面向农民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和标准的制定,由市财政局、物价局会同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重要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市财政局、物价局自身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除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局、物价局外,本市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设置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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