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设置和标准制定

第十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设置和标准制定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下达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本市执行的,应当由市有关部门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实施意见,经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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