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依法批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持批准文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请领取《北京市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
区、县以上国家机关直接实施收费的,由市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其他收费单位实施收费的,由所在区、县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无《收费许可证》的,不得收费。
《收费许可证》由市物价局统一印制,定期分级审查、换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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