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依法批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持批准文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请领取《北京市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
区、县以上国家机关直接实施收费的,由市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其他收费单位实施收费的,由所在区、县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无《收费许可证》的,不得收费。
《收费许可证》由市物价局统一印制,定期分级审查、换发。
区、县以上国家机关直接实施收费的,由市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其他收费单位实施收费的,由所在区、县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无《收费许可证》的,不得收费。
《收费许可证》由市物价局统一印制,定期分级审查、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