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设置和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设置和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凡涉及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起草部门上报法规、规章草案时必须附有市财政局和物价局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核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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