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收费单位在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或者机构变更、撤销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