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所收费款,原则上实行收支两条线。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性收费的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的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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