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物价部门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审制度。收费单位应当接受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收支和收费收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帐簿、单据等有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