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收费监督卡由收费管理监督部门发给被收费单位,收费单位在收费时必须如实填写。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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