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收费行为有权向收费管理监督部门进行举报、控告。收费管理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行为的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