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收费单位必须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用款审批办法,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收支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