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的收费票据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到指定的财政部门购领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据(以下简称收费收据)。无收费收据的,不得收费。收费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者监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