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设置和标准制定 第九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设置和标准制定 第九条 市财政局、物价局应当将审查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编制目录,并定期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