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