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 第三节 货  运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三节 货  运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中心区的大型商业设施,应当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商品装卸、短期储存条件,其商品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畅通。
新、改、扩建大型商业设施时,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在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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