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 第三节 货  运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三节 货  运 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运输规则和作业规程受理、承运货物,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禁运、限运、检疫控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的脱落、扬撒或者泄漏。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具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置的车辆运输散装、流体货物;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货物和危险货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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