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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