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