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理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