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放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