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车辆或者其他设施、设备停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依法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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