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给不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