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允许非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