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的罚款:
(一)客运、货运场站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
(二)客运场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定客流高峰期间的备班运力储备计划和加班运营计划的;
(三)客运场站经营者安排的加班车辆的技术等级不符合运营班线要求的。
(一)客运、货运场站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
(二)客运场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定客流高峰期间的备班运力储备计划和加班运营计划的;
(三)客运场站经营者安排的加班车辆的技术等级不符合运营班线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