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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