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和服务水平。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