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职专业技能培训。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专项培训,并办理本市驾驶员信息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专业营运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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