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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