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负有保护邮政设施和邮件安全的责任,并有权对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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