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不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发展邮政通信事业;对在邮政通信科学技术研究中有创造发明或者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效显著的,以及在邮政通信工作中成绩突出,在保护邮政设施和邮件安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