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开发区、机场、火车站等建设工程,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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