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开发区、机场、火车站等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听取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邮政设施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