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承担邮政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邮政设施建设的标准、定额和规范。邮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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