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居民楼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者收发室。已建成的居民楼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者收发室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补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