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在车站、机场、商场、旅游点等公共场所和其他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等邮政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