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火车站、机场应当设有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并在邮件装卸、转运作业场所、邮政车辆出入通道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方面为邮政企业提供方便。
大型宾馆、饭店等公共建筑应当设有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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